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8312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善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绘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2020年2月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新春

人民陪审员顾瑞先

人民陪审员姚翔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莹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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