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8312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善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绘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2020年2月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新春 人民陪审员顾瑞先 人民陪审员姚翔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