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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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281民初24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许盛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7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二十万元整(200000元)借款期限三十天2019年1月27日还债。借款人***2018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62×××76***。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款5万元,12月28日转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于2021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2037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2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浩楠 书记员 张宏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