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1385.08元、罚息1312.49元、复利7.12元,并支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对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91元,减半收取2545.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