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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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229民初306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 代表人:李静,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失计6万元(具体实际损失待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鉴定后计算为准)和车辆维修损失11360元(具体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9日5时40分许, —2— ***驾驶冀B×××××小型面包车拉载杨永生沿大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7公里100米时,遇原告驾驶无牌照拖拉机由南向北行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永生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玉田县交警队调查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永生无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且在保险期内。原告受伤后到玉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天。原告之伤被诊断为右肘部皮肤挫裂伤、双手皮肤擦,左颞部、顶部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外伤后头痛。出院后遗嘱术后一周复查,如有疼痛复发及时来院复查。一周后门诊复查了解伤处恢复情况。因本事故共造成原告下列各项损失:医疗费455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机动车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实际鉴定结果计算为准。鉴定费用以实际为准。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具体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455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977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640元、鉴定费2100元、车辆损失5000元,合计26025.06元。 调解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3—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16409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90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预交); 四、其他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丽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海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