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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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1360元及利息(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为36569.90元;自2020年9月15日,以651360元为基数,以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8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