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另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但应从需支付的利息中扣除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上诉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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