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3704.00元,并自每笔钢材款产生之日起以钢材实际产生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还清时止(其中:3060.00元自2019年10月31日计息、3000.00元自2019年11月5日计息、700.00元自2019年11月8日计息、1120.00元自2019年11月26日计息、70.00元自2019年12月18日计息、9491.00元自2020年1月7日计息、2279.00元自2020年1月7日计息、3984.00元自2020年5月19日计息);

二、驳回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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