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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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18500000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60356.25元,另给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按19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800000041415号)约定对其他借款人履行代偿责任,可按其代偿数额扣减其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42元。由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