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4月17日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445254.38元,自2019年4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955%计算; 四、驳回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9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5000元,合计111594元,由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24718元,由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69元,由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8174元,由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