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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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为其担保并已偿还龙某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