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临川第三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赣A×××××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070元(120000-61930),扣除已付5000元,还应支付5307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赣A×××××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合项损失合计33028元(91098元-58070元),扣除非医保用药2598元即30430元;

三、原告***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2598元,由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326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66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83500元;原告***返还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662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至本院银行账户。

(本院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市分行;账号:79×××11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