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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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赣A×××××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070元(120000-61930),扣除已付5000元,还应支付5307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赣A×××××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合项损失合计33028元(91098元-58070元),扣除非医保用药2598元即30430元; 三、原告***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2598元,由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326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66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83500元;原告***返还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662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至本院银行账户。 (本院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市分行;账号:79×××11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