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市新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2215.68元; 二、被告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被告***、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11,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