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 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万元、利息3723888.89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19元,由被告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