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标准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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