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凯达吊装有限公司 大连海运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异议人大连凯达吊装有限公司的异议; 二、准许申请人大连海运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三、申请人大连海运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本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300266特别提款权所换算的人民币数额(按本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及该款项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00元(海运胜公司已预交),由海运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