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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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7831.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共计2169元; 三、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计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