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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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7.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9010.08元,合计339007.18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5932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谯城区希夷大道商住2号楼404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