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明清。

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8月3日死亡。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其贷款本金223013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2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因故于2010年12月6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020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另案拍卖被执行人***与其妻子韦秀荣共有的房地产,得款140万元。2020年12月24日,本院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故其债权优先从上述拍卖款中受偿。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表示,愿意受偿本金223013元及利息226987元,共计450000元即可,其余的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自愿放弃。2020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从前述拍卖款140万元中扣划453292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本息共计45万元,付本案执行费3292元。

本院认为,经从拍卖被执行人***与其妻子韦秀荣共有的房地产所得拍卖款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4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余的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据以申请执行的(2009)东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292元已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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