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481民初238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阮木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8月31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24日

原告

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2.判令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9日,被告声称因装修资金不足,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同时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给了被告。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讨,2020年3月23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每月5日前还款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此后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

被告

答辩意见***、***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借款。2017年10月19日,***通过其在平安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开立的帐户62×××75转账30000元到***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帐户62×××10。2017年10月26日,***又转帐10000元到***上述账户。2018年6月6日,***再次转帐10000元到***上述账户。2019年1月19日,***才书立《借条》1份给***收执,被告***并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条》载明:“本人***向***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零仟佰零拾零元整,小写50000元,用于装修所用,上述借款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此借条后面,以上所述唯空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借款人:***,证号:45048119XX××××××××,电话:157××××XX57。担保人:***,担保人证号:45048119XX××××××××,担保人电话:134××××XX51,借款日期:2019.1.19”。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未能还款。***多次追讨,***于2020年3月23日出具承诺书给***,承诺分期还款,每月5日前还款5000元,如有违约未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债务法律后果。此后,***仍然未归还借款,***无奈于2020年8月31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

本院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一次30000元,一次10000元,一次10000元,共计50000元,有借条、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并有照片、承诺书相佐证,足以认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支付了借款给***,***则应依约归还借款给***,则***诉请***归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从借条上看,双方约定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未作约定。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的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被告***虽在借条上担保人处手写签名,但未载明保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此后,***也未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直至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诉讼,依上述规定,已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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