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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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偿还货款7510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510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10.06元,减半收取计5655.03元,保全费4275元,两项合计9930.03元(***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8.72元(***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67.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