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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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桂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776.40元、公共维修资金897.90元、公摊水电费921.60元、电梯运行费295.20元、二次供水加压费98.40元,共计11989.5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73.75元; 三、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9.08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69.08元,(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被告***负担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0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