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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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8月10所欠付的租金48000元、物业费4900元,合计529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3- 案件受理费11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