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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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152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55384.99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15252元中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122元,保全费36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