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心悦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为8840元,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心悦财产保全费52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韦心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韦心悦负担67.5元(已交纳),被告***、***共同负担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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