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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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截至2020年10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5000元、利息345.4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48.56元、分期手续费442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9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7.66元,减半收取3213.83元,诉前保全费2221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