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双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乔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6404元;

二、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乔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货款664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乔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5.1元,现减半收取792.55元,由被告重庆森泓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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