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款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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