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阿里体育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赞助协议》; 二、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赔偿冠名费500万元; 三、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4元,由被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