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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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16344号原告吴杜平,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16344号原告吴杜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住***。委托代理人卿安,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住***。被告王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瞩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被告高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告薛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告崔亚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强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三人胡月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三人王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第三人西安瞩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7406316Y。法定代表人王春艳。原告吴杜平与被告王春艳、高喆、薛丽珍、崔亚娜,第三人强亚楠、胡月发、王聪、西安瞩远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杜平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杜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担。审判员任瑞鑫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张锐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