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366号 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华,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治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柳青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群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