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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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华借款本金3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共计9,500元,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49.6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497.6元,由被告周文超负担1,0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高新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