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10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300元,由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