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粮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九百七十三万七千六百九十元九角九分; 二、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九万七千三百七十六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向中粮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向中粮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三千零五十六元,由原告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八万零六百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