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粮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
上海锦思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二千九百八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元一角一分;

二、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一百七十九万六千三百五十五元一角;

三、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迟延利息四十七万九千二百四十一元一角八分;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向中粮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向中粮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上海锦思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在一千五百万元的范围内向中粮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对本判决所确定的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中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八百二十八万一千二百九十九元五角一分、违约金五十九万三千七百三十七元四角五分、利息四十七万九千二百四十一元一角八分的款项在抵押物(政房权证字第XXXX号/201000716-2号)价值扣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未获清偿的有效债权之外的剩余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范围以中粮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得到清偿部分为限;

九、驳回中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万八千七百八十八元,由原告中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九百三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江苏南都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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