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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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 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 二、被告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三、被告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