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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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由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