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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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433.65元,由奥瑞德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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