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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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2.9万元,以及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年利率14.13%、罚息年利率为21.195%)。 二、被告***对以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