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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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华瑞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胜信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尔果斯华瑞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河子市中盛顺达经销部货款59556元; 二、被告霍尔果斯华瑞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河子市中盛顺达经销部利息损失4007.62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63563.62元,被告霍尔果斯华瑞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中盛顺达经销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霍尔果斯华瑞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