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31,512元;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019年4月28日-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负担49元,***负担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负担60元,***负担6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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