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吉市德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396.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51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7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384元,与上述赔偿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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