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桂娥偿还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490元、利息65226.5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桂娥支付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329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1元,由被告***、黄桂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