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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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行临江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316.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行临江市支行偿还利息4149.68元,违约金1447.66元,消费手续费436.68元(截至2020年7月8日),后续形成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9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时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被告***负担。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