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欣弘发精密机床有限公司
山东欣弘发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欣弘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6月20日欠息68774.43元,该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另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清欣弘发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787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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