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支行存款(6217××××149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存款(账户:6217××××7503)35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镇××道××号××栋××层××号的房屋【川(2016)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6号,第00××××7号、建筑面积275.71平方米】、位于邛崃市××镇××道××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监证03××××2号,03××××3号、面积124.78平方米)及位于邛崃市××镇××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产权号:监证03××××0,监证03××××1、面积139.4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温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业务件号(备案号:17××××)】、位于温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业务件号(备案号:17××××)】、位于温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或备案号)17××××】、位于温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或合同备案号)17××××】、位于温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或备案号:1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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