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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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贵州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瑞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长盛建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