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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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萨弗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因华某死亡产生的损失费用合计110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因华某死亡产生的损失费用合计141117元(580890.5元-110500元)×3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251617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至本院银行账户。

(本院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市分行;账号:79×××11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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