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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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大菊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大连大菊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732759557B,住***。 法定代表人:宁桂清。 申请执行人***与大连大菊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759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2673.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大菊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75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0元已由被执行人大连大菊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75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长 赵山青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