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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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5869.21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共计17869.21元;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0元,由上诉人***负担312.50元,被上诉人***负担11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9元,由其负担919元,被上诉人***负担40元;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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