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483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0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合计590.8元。

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公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合计590.8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公安分局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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