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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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8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营养费8760元、护理费91232元、伤残赔偿金38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10元、交通费366元、复印费69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524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5120元,由原告***负担2360元,由被告***承担2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